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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29日上午,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党委原副书记、副局长金成俊受贿、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,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;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,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。

法院审理查明,2016年至2021年,被告人金成俊利用担任肥西县长、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在房地产开发、项目补贴等方面为他人谋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4.5243万元;徇私舞弊滥用职权,违规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,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。

法院审理认为,金成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徇私舞弊滥用职权,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,应予数罪并罚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,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积极退赃,认罪认罚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宣判后,金成俊当庭表示不上诉。(陈多润 通讯员 许承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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